信望愛禱告中心建堂紀實

 

以下為信望愛禱告中心建堂的紀實, 請點擊日期查看文件。 點擊這裡查看9月29日禱告中心被封門時的照片。   點擊這裡查看更詳細的建堂紀實

 

2008812, 信望愛禱告中心(信望愛)和迦南台灣基督教會(迦南)簽署第一個買賣契約, 包括聖殿和兩棟住宅。通常由賣方負責出資的報告被定為買方出資。附錄內容包括信望愛同意按照現狀(as is)購買建築物。當時, 信望愛沒有聘請律師和房地產經紀人。擁有房地產營業執照的幾位同工, 草草閱讀和約, 沒有注意到以上事項。合同簽署一個月內, 信望愛禱告中心向迦南台灣基督教會交付了$70萬的押金。

 

20081229日之前, 迦南主動提出給信望愛更多時間募款。

 

200911, 信望愛在取得迦南同意後搬進了山景城聖殿。

 

2009122, 迦南林長老寫給信望愛的信和重簽和約的意向書。 意向書大致內容是: 信望愛余款分三年付清; 每月支付余款的利息; 如果一個月遲交, 就從 $70萬 押金里扣除三倍的金額作為罰款; 每年年底要付余款的三分之一, 但有三個月的寬限期; 如果在寬限期之內無法付款, 就要交罰款, 第一年 $50, 第二年 $100, 第三年 $150萬。如果禱告中心不能完成交易, 迦南教會會從 $70萬 的押金中扣除罰金, 未付的租金, 還有建築物修理費。剩餘的款項要等到迦南教會賣掉聖殿之後再付給禱告中心。

 

200924, 雙方交涉後, 修正了意向書。同意將月租罰款定為每月利息的5%, 把每年違約金從第一年 $50 , 第二年 $100 , 第三年 $150 萬分別變成了 $25, $35, $50萬。

 

2009227, 雙方簽了一份新的租賃合同(Lease Agreement), 和一份可選性購買合同(Optional Purchase Agreement)。租賃合同中, 信望愛定義為租戶, 迦南定義成為房東。房租是余款 $450萬 相應的利息, 每月約為$18千。

 

20091231, 信望愛沒有付出 $150萬 的分期付款。

 

201045, 迦南致信信望愛, 宣佈2009年簽署的可選性購買合同無效, 向信望愛收取罰款。

 

201058, 迦南致信信望愛, 駁回其付款延期請求, 要求信望愛731日離開。

 

2010831, 信望愛28位聖徒自發利用個人信用為教會貸款, 聯絡迦南予以延期。信望愛至此支付的房租(即余款利息)約為 $37萬。

 

201099, 迦南律師僱人在聖殿和住宅大門張貼了3-day notice,

 

20101029, 信望愛第三次和迦南簽署購買和約。迦南執意保留之前和約款項, 如果信望愛不能完成交易, 要在賣掉聖殿之後才將余款退還信望愛。信望愛存入Escrow Account $156千 不可退還之押金。

 

20101215, 信望愛貸款募款受挫不能close escrow。迦南要求信望愛另行存入Escrow Account $15萬 不可退還之押金, 作為延期至2011215日的條件。信望愛又存入Escrow Account  $10萬。

 

201139, 迦南律師致信信望愛, 表示要進入法律程序。

 

2011310, 迦南律師僱人張貼 3-day notice 在聖殿和住宅大門。

 

2011325, 信望愛發信並交給迦南支票, 表示願意在41日繳納租金。

 

2011328, 迦南將信望愛告上法庭, 法庭派人送傳票(Summon)給信望愛, 勒令信望愛搬離, 並在5天之內任命律師聯絡屋主或法庭。信望愛隨即任命律師。

 

2011413, 迦南翁長老致信信望愛, 退回房租支票。

 

2011418, 李宇珍牧師向法庭提出聲明。

 

201154, 迦南律師Jan Gruen向李宇珍牧師錄口供(deposition)

 

2011517, 迦南律師向法庭提交了案情摘要。

 

2011517, 信望愛律師向法庭提交了案情摘要。

 

2011518, 迦南作為原告, 信望愛作為被告到了法庭。法官有鑒於案情複雜, 主動作中間人調停和解。經過一天的談判, 迦南律師宣告和解條款, 主要內容如下: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1. 信望愛要3天之內交出一棟住宅, 3周之內交出另一棟住宅, 只能購買聖殿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2. 信望愛要交給迦南罰款 $256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3. 迦南從518日起到918日以每月 $15千 的價格將聖殿租給信望愛, 並收取 $5萬 作為security deposit; 此間迦南保證不聯絡其他買主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4. 迦南與信望愛重新簽署購買和約, 購買聖殿, 保持原價, 信望愛須要再次支付不可退還押金 $99千。

 

2011831, 迦南律師和信望愛律師經過多次商量, 寫出了和解協約, 購買和約, 和租賃和約。迦南律師要求李於宇珍牧師在和解協約上兩次簽名, 一次代表信望愛, 一次代表個人, 並要求法庭下命令。李宇珍牧師及信望愛聖徒覺得法庭命令不公正, 提出上訴, 要求取消李牧師個人簽名。

 

2011918, 迦南翁長老對迦南教會會眾宣佈和信望愛好好協商解決問題, 答應延期要求。

 

2011919, 迦南律師 Jan Gruen 致信信望愛, 要求其撤回上訴, 再交房租, 才能延期, 否則動用警力收回聖殿。

 

2011921, 迦南翁長老表示拒絕和信望愛的主內交通, 一切對話要通過律師。

 

2011921, 迦南律師表示迦南不願直接和信望愛對話, 要求信望愛不要再打擾迦南。

 

2011923, 警察在聖殿大門張貼了驅逐通知, 勒令信望愛929日凌晨12:01之前離開。

 

2011929, 信望愛遷入山景城聖殿的第1001, 迦南教會六位長老和警方一起完成了驅逐令。請點擊這裡查看照片。

 

2011105, 迦南翁長老致信信望愛, 要求信望愛在1022日之前搬出所有物品。

 

迦南教會的敘述:

中文http://www.ecanaan.org/Document/mvp3.pdf

英文http://www.ecanaan.org/Document/mvp3_E.pdf